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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安徽省口腔学会章程

(经第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口腔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nhui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AHSA。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口腔医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口腔医学科学的重要的社会力量之一。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促进安徽省及全国口腔医学事业的发展,促进口腔医学技术的普及、知识的传播,提高我国口腔疾病的防治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69号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及重点学术课题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口腔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五)推广上级机构相关的技术疗法,开展口腔相关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中华口腔医学会和我省口腔医学学术的联系和交流,加强同兄弟省、市及国际口腔医学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流;

(七)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项目和工作任务,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提供口腔医学技术决策论证;

(九)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十)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者、符合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具有执业资格的口腔医务工作者以及口腔医学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护士、技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名誉会员

国内外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地区)或省市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

三、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口腔医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统一编号发证。名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内外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的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因个人原因导致1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通过提案和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专科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二)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三)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并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所规定职权(第二、四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顾问和名誉会长,从卫生行政部门、医学界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产生,任期一届。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根据国家政策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接受资助与捐赠。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7日第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安徽省口腔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