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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参加在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卫生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成立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依据国家及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总体规划,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3.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七条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外,驻市、县企业等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分别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建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第九条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与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位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重视其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同时,根据本省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需求,参加相应的公共必修课程的学习研修。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以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为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学和传染性疾病防治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的对象、内容和条件等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组织实施,并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 
        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和科技成果等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外语、计算机等非专业的学习培训不列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经审批认可并定期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可和管理,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五条  以省、市级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为依托,设立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基地的条件、职能、申报、认定和管理,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工作调研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地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证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其中县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取得规定的学分数,视为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在一个继续医学教育周期(五年)内,每年都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其中县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Ⅰ类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Ⅰ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视为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和验证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采取考试为主的方式,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情况或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学分;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对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 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登记;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验证。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登记与审核管理等,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职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各地、各单位每年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按隶属关系与规定程序逐级报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与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要多方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省卫生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皖卫科〔200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